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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能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能源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专门从事与能源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能源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开展能源行业的组织管理,对能源事业的发展提出规划和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工作,为政府出台能源政策提供支持;

(三)研究本行业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方向,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制定有关政策的建议,积极宣传贯彻政府有关能源建设、发展的指示、政策和法规;

(四)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能源经济与技术信息;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发展情况,了解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能源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五)参与政府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

(六)受政府和企业委托,组织专家为能源企业开展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七)反映本行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八)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

(九)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培训;

(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一)组织举办能源相关展会、研讨会、论坛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整理有关资料;

(十二)完成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江苏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及合法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从事与能源相关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所在单位经营管理规范,有良好信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有较好的业绩,在行业、地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能够出席理事会议,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履行理事义务;

(四)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及省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根据会长提名,审议通过名誉会长;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将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协会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923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