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国各省份电力现货市场进入正式或连续结算试运行阶段以来,电力零售交易的复杂性显著上升,售电公司遇到的各类“事件”频繁出现,引发业内广泛关注。近期,广东电力市场爆发的发售电两侧线下返利纠纷,更是牵动了各相关方的敏感神经。本轮电力市场化改革刚满十年,而山西、广东作为全国首批正式运行电力现货市场的省份,运行时间尚不足三年。在现货市场环境下开展电力零售交易,仍属新兴事物。在电力供给体系和消费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新背景下,电力零售市场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仍面临大量艰巨任务。笔者围绕如何推动电力零售市场高质量发展,谈三点认识。健康的电力市场,离不开零售市场的有力支撑。批发与零售相分离,是社会分工深化的结果,也是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不同行业的工商业用户,其电力成本占比各异,上下游产业链的关联与竞合关系也较为复杂,这决定了终端用电偏好的显著差异。零售的本质,正是基于这些差异化需求,实现分散适配,完成电力的最终价值兑现。回顾电力市场的发展历程,从2002年改革初期发电侧的单边竞争,到2015年发用电两侧的双边竞争,再到售电公司在大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应运而生,这一演进过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电力市场及其零售环节的作用。一方面,国家投入大量政治和社会资源,用十年时间推动电力系统从计划体制转向以竞争为主要配置手段的市场形态,方向正确,总体向好,取得的成就应予充分肯定。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尚不健全,尤其是零售市场,制度缺失较多、监管盲区不少,且直接触及社会基层和末端,建设任务依然艰巨。零售市场的治理,事关数千家售电公司和广大工商业用户的切身利益,兼具政治、经济、社会及民生多重属性。如何在厘清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同时,依靠法治而非行业惯例来规范运行,考验着国家的顶层治理能力;如何凝聚各方智慧、避免单一部门包揽,如何在“短期稳秩序”与“长期促发展”之间找到平衡,并建立有效制衡的市场良序,则考验着地方的治理水平。因此,零售市场建设必须坚持积极、审慎、因地制宜的原则,其推进节奏,需要与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产业组织与竞争格局的完善,以及风险防控和信用体系建设等重大任务有机衔接、协同推进。自2015年新一轮电改启动以来,电力零售市场的产业组织形态持续演变。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最初划分为三大类: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及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当前零售市场的讨论焦点已扩展为四类主体:独立售电公司、发售一体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以及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是零售市场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改革初期,他们扮演了“宣言书”“宣传队”和“播种机”的角色——宣告电改方向、传播市场理念、引导中小用户入市。随着市场走向成熟,他们又成为零售产品创新和用户侧交易服务创新的践行者,也是综合能源服务落地的“行动派”。发售一体售电公司依托发电背景,拥有绝对的价格优势,由此形成了与独立售电公司之间不对等的竞争结构。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发电企业与所属售电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易策略协同难以完全避免。国家能源局虽明令禁止发售一体主体利用优势变相压低购电成本、抢占市场份额或区别对待民营售电公司及大用户,但在实际执行中监管难度较大。同时也应看到,此类公司多具有国企背景,若调控得当,可成为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和“基本盘”。电网代理购电是保障电力市场平稳推进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以下简称“4号文”)提出的“到2030年除保障性用户外全部直接参与市场”目标所需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电网企业兼具政府管制中间环节与代理购电市场主体的双重身份,其代理价格的导向性、辐射力和影响力,使其在各地区交易中难免遭受质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虽在增量配电改革试点中成长不易,但其生命力不可小觑。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形态的不断演进,其在辖区内的分布式能源优势、灵活的组网与运行方式,叠加国家对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推动绿电直供等政策支持,未来,这类公司有望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对工业用户的吸引力。总体而言,上述四类主体共同构成了多元化零售市场的有机整体,各具独特价值。零售市场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但解决之道不在于“消灭问题主体”或人为控制份额,而在于兴利除弊——从体制机制入手,优化竞争格局,抑制市场势力,防止市场被严重扭曲;同时推动机制创新与监管创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供给优质、业态多元、智慧便捷、创新引领、竞争有序的现代电力零售体系。此外,对于居间商的存在,应持理性态度。企图通过行政手段彻底禁止并不现实,政策着力点应放在压缩其借助市场波动投机炒作、破坏市场平稳运行的空间上,引导其回归服务供需、服务客户的本源定位。4号文就打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零售市场提出了明确任务:畅通批发-零售价格传导,在保障终端用户合理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分时价格信号引导需求侧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制定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加强零售市场全过程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培育健康市场生态。加强售电公司规范管理,修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引导售电公司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升级。这是“十五五”时期零售市场建设的行动指南。实现上述任务,必须厘清一些基本问题。例如,何谓批零价格的有效传导?一般商品市场的规律可归纳为三点:加成比例合理,传递速度适度,涨跌调整对称。简言之,批零利润须与各自承担的流通成本和经营风险相匹配,价格信号应真实反映供求关系,不应出现“涨得快、跌得慢”的非对称传导。这些一般性规律,需要在电力零售市场中创造性地加以运用,才能使相应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再例如,目前工业用户的月度电费账单,涉及容需量电费、工商业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市场化电费四大项以及近二十个小项。其中,零售交易电费和输配电费又进一步细分为峰、平、谷、尖峰、深谷等不同时段,而账单上显示的零售交易电费,不过是每小时价格的简单平均。各项收费各有其内在逻辑,但不同月份价格为何出现显著差异——用户看不懂,专家也说不清。由此引申出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售电公司的零售套餐设计企业能否相对自主?清晰明了的固定套餐可否存在?分时套餐、联动套餐是否理所必然?政府对零售套餐的限价,又该如何合理匹配售电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价值?这些问题若脱离商品市场的基本理论和售电公司自身的责、权、利去讨论,恐根基不固,也难以行稳致远。客观而言,支撑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现代电力市场理论体系尚不完备,尤其是电力零售市场的基础理论,还远未成熟。《荀子·解蔽》有言:“凡观物有疑,中心不定,则外物不清;吾虑不清,则未可定然否也。”意为内心若存疑虑,则难以辨清外物;思虑若不明澈,则无法断定是非。毛泽东在《实践论》中亦指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一古一今两段论述,共同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认识事物须以澄明之心,推动进步须靠实践之力。
就电力零售市场建设而言,认识市场规律、尊重实践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治理效能,每一项都是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与企业携手并进、共同努力。
来源:王鹏 电联新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