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发布通告,自2013年10月30日零时起,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五阶段车用汽油。
通告要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名称后加注“(ⅴ)”字样,并按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工商、商务、质监、物价、能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批发和销售环境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