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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细则解读
点击次数:2521次 更新时间:2021/9/23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1日










《方案》要求,到2025年,能耗双控制度更加健全,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到2030年,能耗双控制度进一步,能耗强度继续大幅下降,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能源结构更加优化。到2035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有力支撑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目标实现。

《方案》明确,坚决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建立在建、拟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清单,明确处置意见,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发改委。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要求加强窗口指导;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 项目,各地区根据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各地区要严把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准入关,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在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上,《方案》提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情况,对超额完成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区,超出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在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上,《方案》提出,进一步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推动能源要素向项目、企业、产业及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和集聚。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地区交易机制,总量指标不足、需新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等要求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情况下,可向能耗强度降低进展顺利、总量指标富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偿购买总量指标,国家根据交易结果调整相关地区总量目标并进行考核。

《方案》还明确,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基本目标为各地区确保完成的约束性目标,并按超过基本目标幅度设定激励目标。同时,《方案》鼓励地方超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国家下达激励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年规划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

在健全能耗双控管理制度上,《方案》提出,推动地方实行用能预算管理,可探索开展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制定区域、行业、企业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指标及标准,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引导产业布局优化。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能耗双控考核制度,增加能耗强度降低指标考核权重,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要素配置、深度挖掘节能潜力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此外,在组织实施上,《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支持方式,实施节能重点工程。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政策措施,对节能给予多元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