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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
点击次数:3878次 更新时间:2021/2/3 【关闭】
2021年1月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DB32/3967-2021《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由国家能源集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环保院)负责起草编制。
1、标准制定背景
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后,燃气轮机氮氧化物排放环保优势受到挑战。以F级燃气轮机组为例,若同样都达到50mg/Nm3的排放标准,其单位发电量的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高于超低排放改造后的燃煤机组(约1.45倍)。2011年以来,北京、天津、深圳等地陆续提高了燃气轮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是深圳市2018年要求所有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均达到15mg/m3以下。
截至“十三五”末,江苏省燃机总装机容量已达到1900万千瓦左右(预计占将省内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0%)。为实现江苏省“十四五”期间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进一步减排,持续改进本省空气环境质量,固定式燃气轮机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加严是大势所趋。因此,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国电环保院牵头制定《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标准亮点
(1)取消固定式燃气轮机关于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要求,既符合燃气轮机的实际排放现状,也减少了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避免环保执法风险,同时实现了与国际通行标准的接轨。
(2)本标准参考欧盟等国际上的达标判定方法,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确定了以月均值不超过排放限值且95%小时值不超过排放限值的200%与日均值不超过限值的110%的综合达标判定方法。
(3)明确启停机及50%以下负荷为豁免负荷阶段,豁免负荷阶段的排放数据不计入污染物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
本标准实施后,江苏省燃气轮机氮氧化物减排将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时对长三角等其它地区燃气轮机氮氧化物减排与标准加严具有借鉴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