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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上)
点击次数:1794次 更新时间:2018/2/7 【关闭】

2017年,对于天然气行业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政策”年。这一年里,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了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意见,奠定了天然气行业改革的基调。随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环保部等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法规,涉及天然气领域的价格改革、成本监审、垄断合规、投融资体制等各个方面,这些文件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继续影响着天然气行业的发展。此外,今年各地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天然气行业发展和价格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落实天然气的推进利用。

精选部分有代表性的文件进行分析、回顾。具体如下表所示:

 

一、国家行业领域政策法规

(一)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5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油气改革意见》),明确了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与天然气相关的重点内容如下:

1. 完善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提升国际国内资源利用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2. 改革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提升集约输送和公平服务能力。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干线管道、省内和省际管网均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3. 深化下游竞争性环节改革,提升优质油气产品生产供应能力。加大天然气下游市场开发培育力度,促进天然气配售环节公平竞争。

4. 改革油气产品定价机制,有效释放竞争性环节市场活力。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加强管道运输成本和价格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

5. 完善油气储备体系,提升油气战略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完善储备设施投资和运营机制,建立天然气调峰政策和分级储备调峰机制。

《油气改革意见》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对于天然气体制改革,特别是与天然气中下游相关的部分,《油气改革意见》都有了原则上的规定。可以说,《油气改革意见》对此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管网设施开放、配气管网成本监审、非居民价格放开、各级调峰责任等内容,均具有指导价值。

(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6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配气监管意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重点内容如下:

1. 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2. 准许成本的核定。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3. 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4.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5. 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

6. 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7. 抓紧制定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186月底前出台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

8. 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核定配气价格。各地抓紧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切实降低配气价格。

一直以来,我国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都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多数地方都没有单独核定配气价格,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成本捆绑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中,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配气价格隐藏在城市燃气企业的购销差价中。《配气监管意见》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天然气产业链构建起了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的全环节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三)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

74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天然气利用意见》)。《天然气利用意见》指出,要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力争达到10%左右,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148亿立方米。到2030年,力争将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到 15%左右,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350亿立方米以上。

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政策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实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严控交通领域污染排放、将煤改清洁能源纳入环保考核。

二是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完善天然气发电价格机制。

三是健全天然气市场体系:减少供气中间环节,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

四是完善产业政策:加快法规标准“立改废释”,强化天然气设施用地保障,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五是强化财政和投融资支持:完善财政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

(四)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2017830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改委根据天然气管道定价成本监审结果下调管道运输价格,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发布《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0.1/方,自201791日起实施。

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答记者问获悉,此次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1元,按政府管理价格的非居民用气约700亿立方米测算,每年将直接减轻下游用气行业企业负担70亿元左右。如果考虑政府管理价格的天然气价格降低,对市场化定价天然气的带动影响,则非居民用气降价总额可达160亿元以上,将有效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

8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垄断价格监管意见》),《垄断价格监管意见》将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燃气均列为重点企业,并且多次提及要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保证公众知情权。

具体需要关注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成本监审。健全垄断行业成本监审规则,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垄断行业定价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

二是健全定价机制。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具体定价办法,建立合理反映不同用户成本的价格机制。

三是规范定价程序。所有垄断行业定价项目均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是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垄断行业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督促垄断企业定期向社会披露生产经营和年度财务状况,公开有关成本及价格信息。

五是强化定价执行。清晰界定定价机构、垄断企业在政府定价政策制定、执行中的权责和义务,强化垄断企业责任。

另外,《意见》提出要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起输配环节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重新核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独立配气价格,降低偏高输配价格,完善居民用气价格机制,优化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减少交叉补贴。

(六)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01710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范围为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电信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1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111日开始至2018630日结束。城市供气企业供气价格及收费行为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二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四是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五是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六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随后在201712月,国家发改委表示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供气企业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及在工程改造、安装中乱收费等行为,并公布了5起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案例。 此外,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于20171220日开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等17家企业涉嫌违反垄断法问题开展调查。这场重点检查的影响还在持续之中。

摘自天然气与法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