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能源动态 > 能源要闻能源要闻
《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点击次数:3100次 更新时间:2016/11/29 【关闭】

201610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等系列文件,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消费结构,规范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减量管理,按照《江苏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3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煤炭替代来源、替代标准等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发电(含热电)行业以外其他所有行业涉及直接消费煤炭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电行业耗煤项目)。二是明确非电行业耗煤项目应依法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制度,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替代方案,并于项目投产前完成全部煤炭替代。三是明确非电行业煤炭替代量分为现货量和期货量,其来源是非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技改以及非电行业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四是明确非电行业耗煤想煤炭替代量计算公式及替代标准、地区系数和现货量占比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流程。主要明确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流程。一是明确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是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报告、能评报告编制及审查的重要内容。二是明确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编制、评估和申报的流程和要求。三是明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中列明该项目耗煤设备(设施、工具)数量和规格、耗煤总量和替代总量、现货量和替代量,并将替代来源详细列表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附件。四是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五是明确投产前未完成煤炭替代的项目将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第三章认定原则。主要明确煤炭替代量的认定原则。一是明确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来源仅限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前两年起采取措施形成的煤炭替代量。二是明确纳入煤炭替代方案或补充方案并形成煤炭替代量的耗煤设施关停、节能技改项目(或措施),应当已经事先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分散锅炉关停整治等相关实施计划。三是明确煤炭替代现货量的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期货量的测算标准和认定依据。四是明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区域范围以内形成的煤炭替代量,应当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煤炭替代量权属单位签订的煤炭削减指标收购协议。五是明确煤炭替代来源于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区域范围之外的,应当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煤炭替代量权属单位签订的煤炭削减指标收购协议和有关政府或部门出具的调拨意见。六是有效时限: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煤炭替代量,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章替代方案。主要明确煤炭替代方案的编制要求。煤炭替代方案的内容及深度应按照《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编制大纲》要求执行,根据项目设计产能以及行业煤耗标准等,测算项目煤炭消耗总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煤炭消费替代监督检查等内容。一是明确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经信、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非电行业新(扩)建耗煤项目的煤炭等量替代工作实施监管,非电行业煤炭替代应当纳入各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统一管理。二是明确建立煤炭替代和煤炭质量抽查制度,对虚假申报、重复替代等,不按规定落实煤炭削减量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地方部门实行限批限报措施。三是明确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煤炭替代量和煤炭替代方案评估工作,其内容及深度应当按照《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日期。

三、实施亮点

一是以管理办法形式,明确了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要求。作为江苏煤炭消费控制政策的1+2”总体设计方案的细化配套政策,《办法》具体明确全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的工作要求,为规范管理提供政策支撑,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消费结构。

二是以管理办法形式,明确了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具体措施。《办法》详细阐述了全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的管理流程、认定原则、替代方案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的管理工作,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着力保障《办法》实施。

三是以管理办法形式,明确了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监管手段。通过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闭合管理,将非电行业耗煤纳入各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对虚假申报、重复替代等,不按规定落实煤炭削减量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地方部门实行限批限报措施。

摘自省能源局煤炭电力处